浙江省教职工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咨询师工作制度和工作守则.doc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11-19 19:24:09|浏览量:3918

(一)基本制度

1、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道德标准和工作规范。

2、加强自身修养,通过自我心理分析,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

3、通过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教学和科研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4、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职能界限,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5、积极参加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对弱势群体的心理援助等公益活动,增进社会公众对心理咨询的了解和认可,履行心理咨询师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对来访者的责任

咨询师在工作中要体现心理咨询服务助人自助的原则,对求助者负责,促进求助者的身心健康和个人成长,使求助者获得适当的和高水平的心理咨询服务。

1、咨询师应对咨询者平等尊重、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求助者,不得以权威自居。

2、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求助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收费标准和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就心理咨询的目标、工作重点、咨询的理论与方法、咨询时间与次数、收费等与来访者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实施冲击疗法)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3、咨询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求助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求助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咨询师产生依赖。咨询师应明确自己是在协助求助者分析和解决问题,而不是将咨询师认为正确的想法或做法强加于求助者。

(三)与来访者的关系

咨询师应充分尊重来访者的意愿,与来访者建立平等互信的咨询关系。

1、咨询师应对自己所处的位置对来访者的潜在影响有清楚地认识,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2、为保证咨询与治疗工作的客观性,咨询师应避免在咨询与治疗中出现双重关系(即应避免与熟人、亲友、同事等建立咨询关系);如果双方的咨询关系已超越了工作界限(例如发展了异性之间的亲密关系),应采取转介其他心理咨询师等措施终止这一治疗关系。对求助者提出的请客、送礼等请求,即使出于好意,也应婉言拒绝。

3、当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于对某个求助者进行咨询与治疗工作时,应对求助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在取得求助者同意的基础上,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咨询师。当求助者的问题超出心理咨询的范围时,应向求助者说明并转介。

(四)保密

对求助者的个人隐私及所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是建立良好咨询关系的基础,也是咨询师必须严格遵守的职业纪律。

1、咨询师在咨询工作中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

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除司法机关凭介绍信可以借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人才素质测评报告不在此列。  

2、咨询师在咨询开始时就应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保密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体心理治疗。

3、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治疗或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引用案例时均需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求助者有关信息的资料,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4、咨询师在工作中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

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亲属、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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